112年度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漁筏修繕補助實施計畫

一、補助對象:

(一)設籍在太麻里鄉之漁民,且經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並利用中華民國國籍漁筏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工作者。

(二)未依「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或「臺灣地區遭難漁船筏救助要點」申領補助者。

二、認定標準:漁筏、舢舨及漁船,船隻相關設備破損需修復者。

三、應備文件:

(一)漁筏救助申請書。

(二)漁船筏進出港檢查表(一年出海作業70日以上)。

(三)漁業執照影本。

(四)漁船筏受損及修復照片:1、修復前、施工中、完工後照片各1張。2、如有更換零件或船體(含船名),須提供新舊零件照片各1張。

(五)領據。

(六)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七)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

(八)維修收據。

四、申請期限: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止,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五、補助金核發標準:檢具單據覈實補助,每艘新臺幣壹萬元為上限。

六、受補助人如有偽造、提供不實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漁筏修繕補助,本所除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外,並追回其已領取之補助經費。

七、注意事項:

(一)漁民未設籍太麻里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以上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八、經費來源:本補助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