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臺東縣函發死亡公告1份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4條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3條辦理。
二、旨案林君(民國31年02月13日生,身分證字號:U10049***2 )離異,育有3子,親屬關係疏離,前由本府協助安置照顧於安康護理之家,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2年4月19日112年度家調裁字第5、6號民事裁定確定3子免除對林君之扶養義務,合先敘明。
三、查林君因病於112年6月4日逝世,經醫師宣告死亡並開立死亡證明書。無親屬出面認領大體,交由葬儀社協助冰存於殯儀館。爰請貴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死亡公告並副知本府;倘至公告到期後仍無家屬認領,請函知本府,俾續委託殯葬業者代為辦理後續相關喪葬事宜,並請貴公所同意減免相關規費。
四、檢附死亡證明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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