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火化場周邊村民補償金發放自治條例
屏東縣高樹火化場周邊村民補償金發放自治條例
依代表會112年2月15日11230014800號函通過
民國112年3月2日111230319202號公布實施
民國112年10月17日11231709700號公布修正實施
第一條 屏東縣高樹鄉(以下簡稱本鄉)火化場所在地位於本鄉東興村,且緊臨東振村,為落實公共福利政策,補償村民所受損害,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高樹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補償金發放對象,以本自治條例公布日時,設籍本鄉東興村、東振村滿一年以上之村民;未滿一歲之新生兒以其父親或母親符合發放資格,亦得領取。發放對象認定以戶政機關於發放日前三十日提供戶籍資料為準。
第四條 符合前條規定受領資格之村民,每人每年三月發放補償金新臺幣五百元。
第五條 位於本鄉東興村、東振村轄內殯葬設施之興辦,如遇村民反對或抗拒情事,致該設施無法正常興建或營運時,本所得以公告停止發放補償金。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如財源不足時,本所得以公告停止發放補償金。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