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實施計畫」
一、 |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獎勵對象: |
(一) | 義務進用機關(構):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並由本會主動篩選主動通知獲獎,免予申請。 |
(二) | 非義務進用機關(構):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
(三) | 主動提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職缺之用人機關(構):由本會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缺額,主動篩選並通知符合獎勵名單,免予申請。 |
三、 | 申請方式:非義務進用機關(構)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郵戳為憑)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本會。 |
四、 | 計畫電子檔請於本會官網「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就業服務/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專區」下載(https://www.cip.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