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114年9月1日發布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部分條文涉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受災證明書及資金動用期限規定,請欲申請的民眾注意。
| 農業部前以114年9月1日農輔字第1140023371號令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其中涉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天災貸款)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第6條之2:增訂連續性災損,公所或工作站得合併審理並計算災損,農民免重複申請。 |
| (二) | 第19條: |
| 1、 | 第1項及第3項:修正災損嚴重時,得公告展延農民申請受災證明書之期限限制(原僅得公告展延5個工作日)。 |
| 2、 | 第2項及第3項:延長公所或工作站核發受災證明書期限為公告翌日起60日內(原為30日)。 |
| 3、 | 第4項:農民申請天災貸款期限,延長為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原為15日),災損嚴重時,得公告展延。 |
| (三) | 第25條:修正貸款資金動用期限為貸款核准後6個月內(原為3個月內),並將延期動用次數上限調整為3次(原為2次)。 |
| (四) | 第26條之3:本次修正條文適用於114年7月7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