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遭受房東不當刁難
一、按「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
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
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
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
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
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
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
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
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
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
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企業經營者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
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費
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
第36條、第56條之1及第58條訂有明文,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