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於111年9月13日以衛授食字第111301822號公告重新訂定之「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一、 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1年9月19日經中一字第1113008557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1年9月13日衛授食字第1111301824號函辦理。 二、 倘旨揭加工業規模達工廠認定標準,應依法辦理工廠設立登記,並應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之規定。 Attachments: 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pdf[ ]145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