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麻里鄉112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公告
公告事項:太麻里鄉112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償對象: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土地條件:
(一)依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
1、原保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
2、原保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3、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水源特定區及國家公園之區域。
4、參加造林獎励第21年以後且合格之農牧用地。
(二)土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共同持份土地,其個別持份面積不足0.1公頃者,
得檢具土地分管協議或其他共有人之土地同意文件,以數宗毗連併計1案申請〉
備註:為避免政府資源重疊,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金
者,不得重複申請禁伐補償金。
三、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當地之鄉〈鎮、市、區〉
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
四、應檢附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腾本、地籍圖腾本〈非所有權狀〉。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租賃契約書。
(四)存摺影本、印章。
五、補償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
六、申請期限:即日起至4月30日前至本所農業暨觀光課,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備
書件辦理申請。
七、現場勘查:配合縣政府指定日期排定現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