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民會「113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1份,歡迎相關單位踴躍報名申請。

一、 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二、 113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相關規定已公開於本會行政資訊網https://www.cip.gov.tw(為民服務-主動公開資訊-獎補(捐)助情形-公益彩券回饋金專區)。
三、 計畫申請對象: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三)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區域內原住民族人口數達500人以上
(四) 民間團體:
1、 各級立案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不含政治團體,需提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2、 非原住民團體,則為設立目的與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有關之非營利法人(不含政治團體)為優先。
四、 計畫申請單位及額度(每1單位至多申請1件計畫為限):
(一) 地方性第一級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二) 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1、 鄉(鎮、市、區)公所: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2、 依法設立之地方性民間團體: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三) 區域性計畫:全國性民間團體/實施範圍需跨2個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區域/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五、 計畫受理期限:
(一) 地方性第一級及區域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日起至45個日曆天內(即112年5月11日)函送本會,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1、 由各地方政府受理轄內單位申請,並辦理初審作業;受理期間自本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30個日曆天內(即112年4月26日)止為原則。
2、 各地方政府得於本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45個日曆天內(即112年5月11日)彙整申請案初審結果後函送本會,逾期者不予受理,且未經所屬地方政府初審函送者,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