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請依附件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14日臺教社(二)字第1122400061號函暨該部111年9月27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2812號函頒112年「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續處。
二、請貴單位依旨揭實施計畫及以下注意事項,辦理推薦事宜:
(一)112年度推展家庭教育績優人員暨團體推薦標準為「頒獎年度前2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評選表內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請以「110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為統計區間。
(二)評選表正本應蓋有各推薦主管機關之印信,佐證資料請以300字至500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應合併膠裝成冊(每受推薦個人(團體)請獨立編製1冊,請勿將多個受推薦個人(團體)併同編製),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書寫,A4紙張雙面印刷(附件可用A3紙張),以300頁為限,並應加註頁碼。
(三)請勿重複推薦獲110年度績優志工團隊獎、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獎及績優志工個人獎者參與112年度同獎項之評選(110年度得獎名單業於110年9月22日公告於本部家庭教育資源網,網址:tps://familyedu.moe.gov.tw/,路徑:首頁>行政資源>最新消息>教育部公告)。
三、教育部業委請彰化縣政府辦理旨揭表揚計畫,請貴單位於本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將每受推薦個人(團體)之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各1冊5份,併同個資同意書、初審會議紀錄(無者免附)及檢核表各1份,函送至彰化縣社頭鄉橋頭國民小學(地址:51153彰化縣社頭鄉橋頭村員集路3段528號,收件人:謝宏延主任,電話:04-8731265)。
四、推薦資料送達橋頭國小後,除經教育部或彰化縣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學校)通知,不得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