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中耕除草作業

一、依據本府112年1月30日府農土字第1120017577號函辦理。
二、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48條規定,農地整坡作業指於宜農牧地內,以機械開挖整地、整修坡面,使其利於農場耕作管理;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88條規定,開挖整地係指為開發目的,而對原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先予敘明。
三、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48條之1規定,開挖植穴指在預定種植位置挖掘植穴,其「植穴大小以根球兩倍為限」;中耕除草指在「作物生育期中」,利用鋤或中耕器在行株間加以淺耕,使土壤再變疏鬆,兼有除草效果,併予敘明。
四、爰此,民眾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中耕除草作業時,不應以挖土機重機械施作,以免涉及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或整坡作業,並應請針對類此行為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不諳法規而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