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檢送修正「112-115年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年5月18日農糧生字第1121064696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受理申請廢園及轉作期限:申請受理截止期限由原114年12月31日,延長至115年3月31日(修正作業規範第四點)。
(二)增列申請條件:申請廢園土地須有常態田間管理事實,檳榔株齡達3年以上且植株發育正常(第六點第一項)。
(三)承租國有土地者,應檢具租賃土地出租機關同意「土地申請檳榔廢園/轉作同意書」(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4).C)
(四)為提高農民參與檳榔廢園及轉作意願,申請人得先行間植推薦作物,並經受理單位勘查符合轉作規定後,先核予田間管理。另經申請人評估轉作作物收益,得選擇1次或分至多3年廢園砍除檳榔」(第八點第二項第二款)。
(五)為提高農友參與檳榔廢園及轉作政策,申請檳榔廢園轉作土地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有案,且實際完成檳榔廢園轉作者,當年度再加碼核予獎勵金1萬元/公頃,並以申領1次為限」(第十點第一項第三款)。
(六)增列表3.「先轉作後土地需參與檳榔廢園切結書」、表15.「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請補助費統計表」,及配合作業規範條文修正表1至表18文字說明。
三、請各公所與農會轉知受理單位,加強農民宣導及溝通,並周知農民於期限內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