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衛生福利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公告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31日衛授疾字第1120200448A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考量COVID-19疫情近期有升溫現象,為保護民眾及機構人員健康,爰辦理旨揭公告,應配戴口罩場所,除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及活動等情形下得暫免配戴;其餘場所由民眾自主決定是否配戴:
(一)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二)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三)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三、於上述場所違反配戴口罩規定者,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檢送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31日衛授疾字第1120200448號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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