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民會「113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1份

一、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及本會112年6月6日原民綜字第1120027350號公告辦理。
二、 原住民身分者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於該年度擇一日放假,無須任何證明。歲時祭儀屬跨年度者,依公告年度為準,如:本(113)年度公告,卑南族為12月15日至114年1月5日,若為114年1月2日放假者,以113年度計。
三、 茲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協助宣導、確實落實、轉知所屬(轄)單位,並主動關懷及詢問單位同仁歲時祭儀放假之情形。
四、 檢附113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公告及附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