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為使勸募團體確實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公益勸募之法令宣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21日衛部救字第1131360662號函辦理。

二、邇來迭有勸募團體於街頭鬧區或公共場合進行勸募活動,惟未依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申請勸募許可,或逾許可勸募活動而為勸募活動,或未依募款箱相關作業方式辦理,或勸募團體所屬人員未主動出示許可文件及佩戴工作證等情。

三、為強化對公益勸募活動之管理,惠請貴府加強公益勸募條例相關法令宣導,並督請勸募團體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資訊請詳參本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網址:https://sasw.mohw.gov.tw/app39)

四、相關說明詳如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