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新竹縣政府辦理113年度「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受理申請公告及申請表格各1份。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3月22日府原行字第1135410587號函及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辦理。
二、 獎勵對象:設籍新竹縣四個月以上、參加112年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之原住民。
三、 申請期限:113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四、 申請方式:
(一)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113年5月15日前函送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新竹縣政府複審(受文者:新竹縣政府),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一般民眾:
1、 設籍於新竹縣原住民鄉鎮尖石鄉、五峰鄉及關西鎮者,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鎮公所初審後,於113年5月15日前函送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新竹縣政府複審(受文者:新竹縣政府),逾期不予受理。
2、 設籍於非屬原住民鄉鎮者,向新竹縣政府提出申請,並由新竹縣政府統一彙整辦理審查,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