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屏東縣佳冬鄉公所修正「屏東縣佳冬鄉春節老人慰問金暨重陽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旨案業經屏東縣佳冬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3次定期大會議決通過,本所113年06月12日屏佳鄉社字第11300032732號令公布施行。
三、檢陳修正「屏東縣佳冬鄉春節老人慰問金暨重陽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