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屏東縣佳冬鄉公所修正「屏東縣佳冬鄉春節老人慰問金暨重陽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二、旨案業經屏東縣佳冬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3次定期大會議決通過,本所113年06月12日屏佳鄉社字第11300032732號令公布施行。三、檢陳修正「屏東縣佳冬鄉春節老人慰問金暨重陽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Attachments: 屏東縣佳冬鄉春節老人慰問金暨重陽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pdf[ ]249 kB 屏東縣佳冬鄉春節老人慰問金暨重陽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107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