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7日衛部照字第1131560848號函辦理。二、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如附件)。 Attachments: 衛部照字第1131560848號函文.pdf[ ]288 kB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PDF[ ]113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