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相關疑義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9日衛部醫字第1131664737號函辦理。
二、查本辦法第5條規定,公共場所設置AED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前款AED置放之處,離地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三)AED應有保護外框、警報及警鈴功能,並有獨立電源;機體應標示產品序號及條碼。......(五)設置AED之場所,於其重要入口及AED置放處,設有明顯指示標示;其標示樣式及顏色,規定如附件一。(六)前款標示,離地高度為二百公分至二百五十公分。......公共場所為長距離交通工具者,其AED之設置,得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段及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三、AED指示標示係為協助民眾快速辨識AED設置場所及具體設置位置,爰指示標示離地高度應為200公分至250公分。除「長距離交通工具」得免受本辦法高度規定之限制,其餘公共場所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AED指示標示。
四、有關本辦法公共場所AED設置高度,參酌「美國身障者法律指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定為離地高度120公分。為利坐輪椅之身障者也能容易由正面或側面取得AED,AED設置高度以AED保護外框上緣離地達120公分,即符合法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