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有關群眾集資平台基於公益目的之募款提案,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以維提案者及贊助人(即消費者)權益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8月21日衛部救字第1131362767號函辦理。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同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行政院104年4月1日召開研商群眾集資平台事宜會議決議,提案者以公益目的之集資,受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本部104年8月10日召開公益勸募業務研商會議決議,於公開網路、社群網站或群募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8次會議決議略以,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仍宜訂定具拘束力之管理規範。針對集資者,亦應強化責任義務,有關自律規範內涉及集資者須配合事項,應納入雙方契約加以規範。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2年2月24日院臺消保字第1125004206號函附數位發展部會商集資平台完成訂定之「集資平臺之贊助者保護措施自律規範」:「第五點、集資平臺提供服務時,應要求提案人於集資專案載明下列資訊揭露機制:...四、其他依法應標示於產品或服務之事項。」
四、提案者於集資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集資),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勸募團體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透過群眾集資平台等各式媒介募集財物。
五、貴單位針對公益目的集資提案,應事先審查提案者是否已取得主管機關勸募許可,提醒提案者於提案內容主動揭露勸募許可文號及勸募期間,並將其資訊納入雙方定型化契約。於平台上架勸募活動資訊,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避免發生資訊揭露不足、逾期勸募等違法情事。
六、公益勸募條例之立法意旨係供社會大眾在充分資訊狀況下進行捐款行為,建構透明誠信之勸募環境,爰為保障捐款人權益,建請貴單位適當揭露收取捐款手續費等相關資訊。
七、隨文檢附衛福部函文及「集資平臺之贊助者保護措施自律規範」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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