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 無論主動發起勸募或被動接受捐贈,請確依公益勸募條例 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16日衛部救字第1131364502號函辦理。
二、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不在此限。」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依第5條第2項接受捐贈或發起勸募,均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如有上級機關者,並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範本如附件)函報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