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一案,詳如說明,敬請配合辦理。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7日衛授家字第1140006083號函辦理。
二、依本法第60條規定略以,合格導盲犬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等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承上,導盲幼犬之社會化訓練實屬合格導盲犬專業訓練過程重要環節,惟衛生福利部屢次接獲訓練中導盲幼犬遭拒絕進入餐廳、旅館(含民宿)、休閒農場等場所。請相關單位積極辦理宣導以保障前開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空間。另請轉知所屬管轄業者針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導盲犬相關知能教育訓練,而非僅針對個別分公司之員工,並請於公司各營業處所入口處張貼歡迎導盲犬進入貼紙。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放置於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dpws.sfaa.gov.tw/guide-dog-management.jsp)導盲犬專區,歡迎逕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