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配合行政院重啟公地放領政策之國有出租農牧(養殖) 用地補辦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事宜,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115年7月10日農保規字第1150228130號函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5年6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54000443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略以:「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之農業用地非申請人單獨所有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

三、復配合行政院重啟公地放領政策,針對國產署經管已出租之國有農牧(養殖)用地,國產署前開號函表示,經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會審議原則同意放領,並經財政部完成處分程序,臺東縣政府於公告放領後,通知承租人辦理現場調查時,倘認定該土地上有未依容許辦法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業設施者,國產署通案同意承租人免向該署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申請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而得由承租人依容許辦法逕向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提出補辦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

四、綜上,針對配合公地放領政策之國有已出租農牧(養殖)用地,補辦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免檢附國產署出具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部分,本所依前開原則就是類申請案件予以協處,以加速公地放領作業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