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為國有出租農牧(養殖)用地經 農業主管機關於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時認定其上有供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惟尚未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者,通案同意承租人逕洽農業主管機關補辦申請容許使用,免逐案向該署各分署 (辦事處)申請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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