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宣導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機車所有人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實施檢驗,違反者處罰鍰新臺幣500元以罰款,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經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三、為節能減碳並提供多元服務,本局持續辨理「臺東縣機車定檢簡訊通知服務」,本項服務為免費性質,可上網(https://taitung.aetcmoto.com.tw/)填表申請,或掃描附件QR-Code申請免費簡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