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雲林縣四湖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第5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

雲林縣四湖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
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會代表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並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生效。
本會代表辭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鄉公
所。

第十二條 主席綜理會務。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
主席、副主席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在會期內,由代表於三
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
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代表一人代
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第十四條 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於出缺之日起三日內報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鄉公所。
主席、副主席出缺時,應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選之。主
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由縣政府指定代表一人暫行主席職
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主席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
者,由副主席代辦移交。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由秘書
代辦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