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苗栗縣通霄鎮重陽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通鎮社字第1120038891B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第四條
凡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含)前設籍於本鎮並已年滿六十歲
之長者,本所得發給重陽敬老禮金新台幣五百元,以示敬意。
凡符合資格者,倘未能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領取者,視
為放棄重陽敬老禮金之領取,由本所收回解繳公庫。
符合苗栗縣通霄鎮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之發放資格者,不
得再依本自治條例領取重陽敬老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