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函送有關「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修正事宜1案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 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 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 置辦法」第3條、第4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地 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修正「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 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 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業經本部於115 年4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1776號令及台內地字第 11502617765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條文,請至行政院 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