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5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辦法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4月30日前。

三、申請土地條件:

(一)依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

1、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2、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水源特定區或國家公園之區域。

(二)參加造林獎勵第21年以後且未經伐採之造林地(需領滿20年獎勵金)。

(三)為避免政府資源重疊,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禁伐補償金。

四、補償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6萬元。

五、應檢附文件:

(一)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免附所有權狀)。

(二)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須清晰,以彩色為佳)。

(三)土地所有權人存摺影本(以農會帳戶為佳)。

(四)土地所有權人印章。

(五)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如土地為共有持分者,應檢附土地共有人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及分管圖。

(七)如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者,應檢附戶籍謄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書。

六、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切結書及上述應備文件,向當地鄉公所提出申請或線上辦理(https://tlbc.cip.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