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第5條條文,業奉總統115年6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4041號令公布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15年6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54040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由4年延長為6年至 117年6月9日止,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把握延長之申請期限,儘速提出,以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