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申請本所經費補助須知

一、請依照本所補(捐)助審查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辦。

  1. ◎ 申請期限:活動辦理7日前送達本所。

  2. ◎ 應備文件: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含經費來源)及經費分攤表、切結書等相關資料送達本所,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應再檢附社團立案證明、社團負責人當選證書等影本各乙份。

  3. ◎ 申請補(捐)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申請者並應自籌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二、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檔案請至本所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下載運用。

 

四、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