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補助及捐助作業公告
112年度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補助及捐助作業公告
主旨:公告「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補助及捐助作業要點」,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補助及捐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並於活動辦理7日前送達本所。
二、資格條件:各機關、學校及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一) 設籍本鄉。
(二) 活動地點在本鄉轄區內。
(三) 主要參與對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為本鄉鄉民。
三、 應備文件: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含經費來源)及經費分攤表、切結書等相關資料送達本所,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應再檢附社團立案證明、社團負責人當選證書等影本各乙份。
四、 補助項目:經費用途以必要費用為原則,其中餐費(含便當等各種形式餐會)、獎助金及紀念品(彩品)項目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二分之ㄧ,申請補(捐)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申請者並應自籌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五、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六、 補助金額上限:對同一申請者之補捐助金額上限2萬元。但對臺東縣警察局及所屬分駐(派出)所、臺東縣消防局所屬單位、學校及配合本所的活動、受本所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申請補助計畫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之補助,不在此限。
七、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2年度本項補助預算金額(102萬元)(若因預算尚未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在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預算金額,可不予公布預算金額概估)。
八、 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九、 「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檔案請至本所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下載運用。
十、相關連結:
太麻里鄉公所 補助專區 |
臺東縣政府 補助專區 |
相關檔案
1.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補(捐)助審查案件作業要點
2.聲明書
3.事前揭露表
4.切結書(單位團體)
5.切結書(民間團體)